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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及勘察设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及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及勘察设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相关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职能部处等(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功能需求确定和使用部门,需按照学校决策编制详尽的使用功能需求。并对最终认可的设计需求进行确认,确认后的设计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管理

第五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基建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教职员工意见,成稿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经学校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基本建设规划管理

第八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是五年内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同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合理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经学校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应根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并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初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以及上报年度在京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选址需由基建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以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进行充分酝酿和论证后提出,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正式启动。

第十三条 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如确需开展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外项目的立项工作,需经学校决策同意并向教育部上报项目建议书,征得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立项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保卫部(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研究确定建筑功能需求、荷载需求、用电规模、用水需求、通风采暖需求、网络需求、智能控制需求、安防需求、消防需求等,形成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需求文件。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需求文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由基建管理处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学校审议通过后,向规划部门上报“多规合一”初审。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需求文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资金筹措、土地审批等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需征求审计室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报教育部立项审批,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教育部申请项目备案。学校根据教育部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设计任务书应依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部门“多规合一”初审意见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写。

第二十条 依据审核后的设计任务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图册”,由基建管理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学校审议。

第二十一条“方案设计图册”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地方规划部门进行“多规合一”会商,征求消防、人防、园林、水务、交通等部门意见。取得规划部门“多规合一”会商意见后方可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初设图纸和初设概算,基建管理处应按照设计任务书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主要功能、结构方案、设备安装方案等是否经济、实用,初设概算是否存在错漏项、是否符合投资估算。

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基建管理处审核,征求审计室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进行审批。对于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基建管理处、审计室审核后报学校审议。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文件包括建筑各专业施工图、室外综合管线施工图、景观施工图等,施工图需在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深化。施工图深度需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需资产管理处、保卫部(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并由各单位会签。

第二十五条基建管理处可委托有经验的专家或咨询机构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内审形成内审意见,设计单位按照内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内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报审。

除对施工图进行专家内审外,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等,组织有经验的专家等方式进行分阶段设计成果审核,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逐条落实。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采用BIM等新技术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