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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建成国内一流、 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促进“双一流” 建设, 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 (教发〔 2017〕 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学校所有新建、 改建、 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和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属于“三重一大” 或列入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基本建设事项必须按规定和程序报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审议基本建设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 校长任组长, 负责基建、 财务、 后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基建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审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划、 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 勘察设计、 采购、 施工、 竣工验收、 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及合同管理、 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 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室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竣工结算审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及固定资产管理;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执行、 合同审批与签订;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于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八条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 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遵循保护环境、 节地、 节水、 节能、 节材的基本方针, 坚持适用、 经济、 勤俭节约的原则, 构建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校园。 校园规划各类指标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周期( 每五年) 编制, 是五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同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合理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在实施期间, 如要进行调整, 经学校讨论通过后, 按要求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含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加强计划管理, 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四章 决策立项与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和预研究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 并按照国家、 地方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报送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审计室意见, 经学校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 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 施工、 人防、 园林、 环保、 交通、 水保、 考古、地质等各项政府行政报批工作, 确保建设手续齐全, 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都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订立、执行合同, 规范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行为。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文件、 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 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 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 地方和行业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一条 科学安排并合理控制工期,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管理目标,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 对照、 分析、 纠偏, 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洽商,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 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变更洽商和签证的相关规定,根据变更费用额度实行分级审定、 分级决策、 分级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方案调整、 项目增减等需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其中涉及 50 万( 含) 以上的变更洽商需上报学校审议决策。

第六章 验收、 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五方验收。 按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求,组织完成消防验收、 人防验收、 规划验收、 档案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 基建、 财务、 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 竣工决算等各项工作, 并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遇争议, 应及时沟通并将沟通意见报请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按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基建管理处应配合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应做好学校基建档案、 资料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要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依法合理、 及时筹集、 使用建设资金,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计划、 执行、 控制、 监督和审核工作,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制度。 学校投资评审小组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 投资计划、 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 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控制价确定、 变更洽商金额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报批。 如出现设计概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额度等特殊情况, 应上报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三十条 造价咨询、 工程结算、 竣工决算等工程服务按实际需求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通过劳务外包、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等方式委托专业人员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基本程序支付,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 基建管理处、 审计室、 财务处、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主责部门的监管职责, 受理基本建设过程中的信访举报,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于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价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对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变更、投资、移交等按照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雄安新校区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在建设期内根据各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5年12月30日经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制定的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