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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5]59号)及《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8]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管理处依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负责自行组织基本建设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的非招标采购工作,限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分拆项目、规避招标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中询价采购包括三方比价、公开比选和公开竞价三种方式。

第五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技术标准统一、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采用三方比价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其中:

1.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用三方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2.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多种可选方案的项目通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服务商)。原则上由专家组根据项目要求进行综合打分,符合条件的比选单位中综合得分最高者确定为供应商(服务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4.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比选、采用公开竞价形式采购的应在北京科技大学官网发布采购信息,采用三方比价形式采购的直接向特定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第七条 根据项目特点及估算金额制定相应的资格要求、采购范围、技术标准,并按照相应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

第八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计价方式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其中图纸清晰、工程量能够核算准确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他采购项目采取定额计价方式。

第九条  通过市场调研确定项目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十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实际情况组织现场踏勘,进一步明确项目范围、现场施工条件、工作难点和注意事项等报价依据。

第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公开竞价的项目在报价结束后组织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小组对报价材料进行审核,完全响应竞价要求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并进行公示。

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比选的项目应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进行磋商或比选,最终通过综合评分排名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进行公示。

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进行谈判,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后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并进行公示。

三方比价的项目以报价材料为依据,符合项目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报价文件、评审文件、谈判纪要、会议纪要以及各类审批手续等书面、电子、录音录像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非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基本建设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      日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