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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北京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5]59号)及《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8]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管理处依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限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分拆项目、规避招标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五条  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按照批复的招标方式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或由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章 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条  招标采购原则上由基建管理处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由基建管理处通过招标或非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由其监管的项目,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第九条  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最新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是指对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 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确定资格审查方式,其他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依据市场调研情况,结合项目功能需求,拟定资格条件(报名条件)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关键核心内容由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或由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十三条 资格申请文件提交截止后,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程序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第五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主要招标条件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其中施工总承包项目须报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已确定的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主要招标条件编制,并报审计室审核;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还需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的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进行编制,并经审计室审核后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基建管理处、审计室及项目使用单位(如有)分别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后,经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确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处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办理踏勘记录,接受投标单位的质疑文件。

第十九条  基建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答疑、补充文件,经审计室审核后下发给各投标单位。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处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学校应委派开标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确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甲派专家)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需要甲派专家的,由基本建设项目控制价确定小组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上述机构指定的场所并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确定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发布中标公示。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中标公示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根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起草合同,合同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属于学校规定的重大合同在签订前应经过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需进行商务谈判,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审计室参加。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其他基本建设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      日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