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由学校任命,并向工程施工现场委派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资料管理及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应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街道备案、签订《北京科技大学校园施工安全责任书》、《临时动用明火许可证》申请等相关准备工作。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员派驻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不经建设单位允许不得更换人员。施工单位应编制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严格按其组织施工,如需修改,须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的,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人员派驻总监、总监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环保、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定期组织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由监理单位监督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纪律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及分部分项技术交底,作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消防要求,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定期组织检查施工现场的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以预防为主。工程开工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等手续。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验,监理单位对材料合格证、检测证明进行核定,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对于现场重大质量问题和其它施工配合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工程检查的依据有:
(1)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2)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通知单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3)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有:
(1)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工程关键部位的要求。
(2)对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等)、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钢构件、混凝土预制件、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采暖通风设备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3)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在开工前的定位,经施工单位测量放线后,对其轴线、标高、位置进行测量签证;对沉降有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观测。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的边坡治理和湿陷性黄土的地面排水,要与施工单位配合进行检查监督。
(4)对重要承重结构、主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如钢筋混凝土基础、主体结构、大型设备基础、主要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防水工程等)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手续。
(5)参加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话、电视线路安装、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试车。
(6)掌握分析质量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按期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情况月报表”。对相关忽视质量严重者,必要时通过监理令其停工。
(7)认真填写施工日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评估,收集各种施工技术资料、文件,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完成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按照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编制切实可行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工期目标实现的各种制度、措施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总进度计划确定后,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分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要编制月(度)和旬(周)的作业计划,审查其是否满足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检查施工单位工程实际进度与提交的施工计划是否一致,如发现与计划要求偏差时,必须在下一个月、旬(周)的计划中进行调整,以保证整个建设工期。
第二十五条 协调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或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召开或参加施工现场的相关会议,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现场召开的工程进度协调会议,对有关物资供应和劳动力安排是否满足计划要求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经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及控制。
第二十九条 合同工期需在合理范围内,不允许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六章 工程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准备条件,掌握施工现场准备情况及场内动迁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今后可能提出索赔请求的具体情况作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做好技术经济分析,严格并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
第三十三条 执行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条款,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严格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