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洽商实施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洽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安全、质量、造价、工期、功能”五统一,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程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技术文件,是对施工图纸的补充和完善,是用来指导施工及竣工后维修、管理、改造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目的:修正功能定位和布局、修正设计阶段未能确定事项和实施方案、调整技术参数与设计参数之间的偏差、改变材料作法或装修标准、协调各工种之间的衔接、处理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和特殊措施等。

第二章 范围、要求

第四条 设计变更范围

(一)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建筑风格;

(二)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内容不全,工程做法不明确,节点做法不详,图示尺寸、位置、标高、做法等不交圈,给排水、暖通、电气、综合布线等竖向设计及安装详图不交圈,影响工程材料、设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性能参数表述不详等;

(三)建设单位提出的更换工程材料、设备及更改工程做法;

(四)竣工验收(专项验收)提出的,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涉及规范和验收要求变化之外的,与设计相关的整改;

(五)其它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对工程安全、质量、功能、工期、造价产生影响的其它设计问题。

(六)工程洽商范围

(七)图纸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其它事项;

(八)非设计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的相关调整;

(九)有利于统筹协调推进工程进程,提高或降低工程材料、设备品质标准,与工程实施密切相关的其它施工调整;

(十)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造价的方案调整;

(十一)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因规范或验收要求变化提出的调整;

(十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因设备、设施、产品工艺等选型变化提出的方案调整;

(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它未尽事宜。

第五条 现场签证范围

(一)合同范围以外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其它零星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应急抢修、突发事项,对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及数量的签认;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对已完成事项进行的拆改、新做,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及数量的签认;

(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窝工、返工、停工,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及数量的签认;

(五)需要现场签证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使用单位需求,组织相关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设计图纸中与使用功能及布局不符部分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补充或完善,尽量减少工程实施中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项目,控制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的变动量,做到“非必须,不洽商,不变更”。

第八条 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的办理应及时、全面、合理,须兼顾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造价。在收到完整的变更洽商申请资料后,应在14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 程序、权限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事宜,由现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资料进行讨论,阐述原由、必要性、可行性、解决方案(措施)等,并形成会签记录,作为办理工程变更的依据。

第十条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

(一)基本程序:施工单位提出事项并报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及时核实并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并形成会签记录,根据会签记录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原则要求:(1)现场负责人应会同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事项;(2)涉及造价调整事项,应先行讨论事项变更、洽商或签证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审计室应同步进行造价审核;(3)现场负责人应按照决策程序完成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

(一)基本程序:现场负责人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协调、沟通各参建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并当场形成会签记录,根据会签记录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原则要求:(1)现场负责人应负责全过程协调、推进、落实事项进程;(2)根据事项的紧迫程度以及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应充分讨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实施方案,并同步跟进其它相关工作;(3)涉及造价调整事项,审计室应及时完成造价编制或审核工作;(4)现场负责人应按照决策程序完成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事项

(一)基本程序:施工单位提出事项并报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第一时间核实并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并当场形成会签记录,明确签证内容及计价方式。

(二)原则要求:(1)现场负责人应会同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事项;(2)涉及造价调整事项,应先行讨论事项签证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审计室应同步进行造价审核;(3)现场负责人应按照决策程序完善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变更洽商中未体现工程量的隐蔽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应会同审计室核实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变更洽商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上述意见,按下列规定最终确定实施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

(一)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不涉及费用增加,可以实施。

(二)当发生费用增加时,按以下规定审批:

(1)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5万元(不含)以内,由基建管理处审批;

(2)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以内,需报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3)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需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50万元(含)以上,需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需委托专业分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实施的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需按规范要求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章 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或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事项,由基建管理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会同监理单位、审计室形成一致意见后妥善处理,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事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