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投资控制及造价管理相关环节,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阶段:立项决策阶段(投资计划或投资估算),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采购阶段(最高限价和合同价),施工阶段(合同价款支付、调整和中间结算)和竣工阶段(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投资评审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及造价管理的决策机构。基建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室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章 立项决策阶段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地方现行规定。根据项目需求和学校有关会议决议,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工程投资估算依次报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投资评审小组)、学校决策确定后,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工程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概算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三章 设计阶段管理
第六条 在设计管理中做好造价控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内。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上报初步设计概算后,由教育部委托单位进行设计概算评审,通过后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宜采用限额设计,做好设计范围、标准、深度等的审核管理,将设计标准控制在初步设计标准范围内,避免错漏、超标准设计。
第四章 采购阶段
第八条 采购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要全面,明确工程采购范围与界限、承包方式、技术标准与要求、响应报价的要求、计价依据、主要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将最高限价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最高限价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讨论确定。
第五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安全文明、工期和功能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必要不变更、不洽商。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洽商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上报的变更洽商估算进行初审,并在要求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实时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做好变更洽商的资料整理,组织变更洽商的相关审批工作。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结算资料整理,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准确资料。
第十三条 变更洽商涉及认价事项,原则上先认价后实施,会同审计室进行市场调查,完成材料、设备的认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款项由基建管理处核定后报审计室审核,按照审计室审定结果支付。
第六章 竣工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初审后,予以接收。
第十六条 办理竣工结算必须备齐以下相关资料:基建工程结算承诺书、工程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预算书(经济标)、投标技术标、中标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要材料(设备)验收单、暂估价材料(设备)认价单、竣工图、竣工验收记录单等。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提出竣工结算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提交审计室,由审计室组织进行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含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议计划、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执行情况拟定后,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