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移交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移交验收小组由基建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运维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管理处是建设工程的移交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及质保期的维修工作;资产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的接收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接收、转固、入固及组织相关运维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移交工作。相关运维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移交后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接收、使用管理、运行保障。
第二章 移交准备
第三条 验收移交前,基建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具备使用功能。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前,移交与接收所需资料已准备齐全,建设过程中购置的设备设施已完成盘点,帐物相符。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正式用水许可、环评验收、燃气供气许可、非实验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相关证件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运维管理部门召开验收移交准备会议,会议应确定负责人员与职责、移交范围、内容、要求、移交时间与进度等,并同步开展移交准备工作。
第三章 移交内容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移交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建设工程的建筑实体及配套设施。
(二)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
(三)工程项目竣工图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运维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接收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应内容: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整体固定资产的接收工作,包含除相关运维管理部门接收的其他空间、设备的整体固定资产、人防工程等。
(二)相关运维管理部门的接收范围:
1. 后勤管理处(集团)负责接收建筑内电梯、中央空调、卫生间、配电间、热力间及校园道路、市政管线、绿化景观、水体等。
2. 保卫部(处)负责接收消防(含消防水系统、喷淋、消防管道、消防水泵和弱电系统等)、安防、技防、交通等系统、设备及设备空间。
3.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网络设备设施等及所在空间。
(三)钥匙分配: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除配套用房外其它各房间钥匙;后勤管理处(集团)负责接收配电间、热力间、卫生间等钥匙;保卫部(处)负责接收消防、安保、技防控制室等钥匙;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网络机房、弱电间等钥匙。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时,各方签署《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单》,并由移交方向接收方交付工程涉及的所有钥匙。对于附属于工程的设备,移交方应统一列出清单,接收方应进行清点接管。
第十条 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方负责在约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工程移交后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由接收部门负责。
第五章 移交后的保修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约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与施工单位签署质量保修协议,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修理时限规定、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等。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保修期内有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常规维护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质保期结束前,若有改造单位提前入场施工,改造范围内的质量报修问题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管理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管理处可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项。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在质保期满向施工单位支付保修款前,商经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运维管理部门同意,确认完成保修任务后方可支付保修款。
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程序: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向后勤管理处(集团)报修,后勤管理处(集团)会同基建管理处及施工单位现场查勘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管理处应向后勤管理处(集团)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保修期满后及因不可抗力、人为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